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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怎么了: 为什么美国控难?看完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我们找到第上文具体分析了 Heller 案的三份判决书,并论证了运用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我们就第二修正案将得出不同的含义。当然,没有任何一种宪法解释理论是完美的,作为宪法解释方法的原旨主义、利益平衡等都是为了解释者自身的目的服务。那么九位大法官争论的问题到底是什么?我之所以将布雷耶的判决放在最后阐述,是因为布雷耶的判决最清晰的点明了诉讼双方真正的关切:面对日益泛滥的支暴力与社会治安问题,美国应当采纳什么措施防范?是进一步控乃至最后的禁,还是回归一种前现代 " 以(潜在的)暴制(潜在的)暴 " 的治理方式?

这就要从九位大法官公认的 " 序言与操作条款 " 的前提说起,将第二修正案的两个条款如此标记本身就表明了在大法官们看来,后款是其重心所在。只有我们考虑到支暴力问题,我们才能理解为何前款中对民兵地位的宣示就成了 " 序言 "。因此,所谓的将第二修正案两个条款划分成 " 序言与操作 ",将第二修正案的宪法解释集中为 " 序言条款 " 与 " 操作条款 " 之间的关系,就有明显的政策指向性,拥派自然更看重 " 操作条款 ",控派当然更喜欢 " 序言条款 "。其实,如果我们对比 OLC 备忘录、斯卡利亚和斯蒂文森的判决,我们会发现这三份判决书的论述框架、术语选择、甚至是论证方式都有极大的相似性。Heller 案中的三份判决书,本身既是美国最高法院对第二修正案宪法解释问题的终审性回应,同时又是学术界对第二修正案展开学术争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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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本无可厚非,毕竟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是不食烟火的修道士,法院设置本身就是为了解决社会争议,但是如此之效果却造成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 支条款 " 化和 " 个人权利 " 化,将第二修正案的后款突出出来并将其处理成公民权利宣言。但问题出在,该个人权利是一个典型的当代权利——斯卡利亚却用第二修正案原旨之权利比附作为当代权利的个人持权:在斯卡利亚的论证中,原旨之持权乃是因为当时人人皆持,但彼时之持主要为了国防;在斯蒂文森的论证中,第二修正案无关持权问题——抑或两位大法官是用当代作为自卫的持权比附原旨时另一种意义上的持权?因为,我们根据斯卡利亚和斯蒂文森对建国史的叙述,无法得出第二修正案的制定者将重点落在 " 支条款 " 上。尤其是在斯卡利亚的叙述中,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与前面的 " 民兵条款 " 没有必然的联系,甚至就没有联系。它就是对源自英格兰公民持权传统的宪法确认,那么我们自然无法得出第二修正案的两个条款之间是序言与操作的关系,它毋宁是两个独立的条款。

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斯卡利亚在表面上极端原旨的判决却有意忽视了古今两种根本不同意义上的持权?其答案就在于第二修正案的 " 支条款 " 化上。紧密关联政策辩论的第二修正案研究在其学理化进程中页在不断地 " 支条款 " 化,也因此日益狭窄了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好在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围绕第二修正案的零星案例、和 2010 年的 McDonald 案为我们重新认识第二修正案打开了新的视角。

(本文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为作者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硕士论文修改而成,作者感谢赵晓力老师在本文构思和写作过程中的帮助。)最新美国怎么了: 为什么美国控难?看完这个案例就知道了可以看看这篇名叫 河北到底有多重要 看完这些古遗址你就知道了(下)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美国怎么了: 为什么美国控难?看完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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